配额制市场化,解构储能新政策的现实意义

前言

国家政策继续助力储能发展的火热情绪。今天,发改委、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相对于《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性目标和路径,通知对于解决电网调峰能力问题提出了更多实质性内容。

1主要原则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在于电力系统消纳,为了增强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通知中提出了以下具有较大意义的原则:

(一)界定电网企业和电源企业的消纳责任

电网企业和电源企业对可再生能源消纳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一方面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消纳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峰能力建设和资源利用;但在每年新增的并网消纳规模中,电源企业适当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责任。随着新能源发电技术进步、效率提高,以及系统调峰成本的下降,电网企业承担的消纳规模和比例有序调减。

以上界定比较符合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实际情况,电网企业主要依托电力系统的既有安全裕度,对新能源发电的随机波动性进行调节,但随着新能源更大规模发展,电网的安全裕度快速降低,传统消纳模式无法持续。需要针对新能源配套更多的调峰电源,“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需要发电企业承担主要消纳责任。新政策的最重要意义,就是要解决“超出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如何消纳的问题。

(二)对于“超出部分”提出了调峰的配额方式

通知提出,为鼓励发电企业市场化参与调峰资源建设,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4小时以上),采用自建、合建或购买的方式配置调峰能力,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进行配建的优先并网。实际上是对于超出电网消纳能力的部分,要求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不小于15%(时长4小时)的方式配置调峰资产,采用配额制的方式促进电力系统调峰资源的增长,类似一种优化了的各省(市)推行的新能源配储能的升级版。

(三)市场化手段获得调峰能力

通知明确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煤电灵活性改造等资源,以上均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向调峰市场主体购买调峰能力,包括购买调峰储能项目和调峰储能服务两种方式。

2主要影响分析

整体来看,新政策对于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安排,个人认为将产生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是将促进电力系统调峰能力的快速提升。通知客观承认电网企业消纳能力有限,实际上给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提出了一个边界概念,而边界外即“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需要以配额制的方式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承担,为近年来各地越来越盛行的新能源配储能的方式定了一个基调,虽然不是新能源发电企业所乐见的,但对于长期困扰储能发展的“谁买单”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将推动实现调峰能力与可再生能源装机的同步发展。

二是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调峰成本。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能通过自建、合建和购买等方式自主选择最优的调峰资源,以市场化手段降低调峰成本,与地方版的新能源强配单一储能方式相比更加合理,也将促进新能源行业分工的细化,专业储能电站和共享储能的商业模式将进一步发展。

三是实现各类调峰资源同台竞技。通知中的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煤电灵活性改造等,体现了不偏不倚的原则,对于挖掘各方面调峰资源,尤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边际成本低的调峰方式胜出,对于优化调峰结构,促进全社会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将发挥重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以前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manshanhonga.com/mhzo/1152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