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龚爽等6人(名单附后)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且15日之内未接受处理,现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公示。自公示日起7日之内未来接受处理的,将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
高俊凯,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于年11月20日16时44分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秀河线公里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毫克/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张家平,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于年09月30日22时11分驾驶贵F65F50小型轿车在大望线(化育花海大道至金坡太阳历广场)4公里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毫克/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龚爽,男,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于年12月02日23时41分驾驶贵J01P35小型轿车在大望线(化育花海大道至金坡太阳历广场)9公里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毫克/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王平,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于年03月16日14时51分驾驶贵FYY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秀河线公里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毫克/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罗冬林,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39,,于年04月05日14时53分驾驶贵FYH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野普路百花坪出口至马樱岭1公里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毫克/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杨军,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于年05月03日20时57分驾驶贵FMF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望线(化育花海大道至金坡太阳历广场)5公里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毫克/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现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提出听证申请,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年6月4日监制
罗梦
审核
李华
编辑
秦清
投稿邮箱
(bldjtv
.